close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雖然目前我國現行法令將概括繼承改為限定責任的繼承,

但是依據民法第1161條之規定,

若違反限定繼承之相關規定,繼承人仍負賠償之責。

亦即,雖然法定限定繼承,

但繼承人仍必須餞行限定繼承之相關法定程序,方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

 

因此,就專業角度來看,

若被繼承人所遺留下的遺產與負債無法確定哪邊較多時,

建議辦理限定繼承。

若被繼承人所遺留下的負債確定比遺產多時,

則建議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應備妥下列文件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

1.拋棄繼承聲請狀。

2.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3.存活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4.死亡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5.繼承系統表。

6.通知其他或後順位繼承人之證明。

 

限定繼承應備妥下列文件像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

1.限定繼承聲請狀。

2.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3.遺產清冊。

4.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5.法院受理聲請後另須辦理公示催告

 

若對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有任何疑問 請來電洽詢

0919893456 簡代書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偷油偷米 的頭像
    偷油偷米

    高雄代書-瑞宸地政士事務所

    偷油偷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