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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雖然目前我國現行法令將概括繼承改為限定責任的繼承,

但是依據民法第1161條之規定,

若違反限定繼承之相關規定,繼承人仍負賠償之責。

亦即,雖然法定限定繼承,

但繼承人仍必須餞行限定繼承之相關法定程序,方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

 

因此,就專業角度來看,

若被繼承人所遺留下的遺產與負債無法確定哪邊較多時,

建議辦理限定繼承。

若被繼承人所遺留下的負債確定比遺產多時,

則建議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應備妥下列文件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

1.拋棄繼承聲請狀。

2.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3.存活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4.死亡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5.繼承系統表。

6.通知其他或後順位繼承人之證明。

 

限定繼承應備妥下列文件像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

1.限定繼承聲請狀。

2.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3.遺產清冊。

4.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5.法院受理聲請後另須辦理公示催告

 

若對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有任何疑問 請來電洽詢

0919893456 簡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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